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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服务
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洋山保税港区相关服务机构
管委会委托的保税港区开发公司对保税港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
洋山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规划、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产业政策导向的制定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洋山保税港区行政许可的委托
除港政、航政和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管委会应当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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