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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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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1: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68FTA官网是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服务平台,小编介绍一下上海自贸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上海自贸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适用范围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上海自贸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所需材料
(一)许可条件
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采购验收制度、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控制、食品储运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环境
3、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4、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地方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书
(二)申请材料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定代表人的则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若为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新办企业,先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后补交
4、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名单
6、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7、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采购验收制度、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控制、食品储运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8、《上海国境口岸食品安全承诺书》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10、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11、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12、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13、法律、法规、标准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文编辑 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本文地址 注册公司指南 https://www.168fta.com/thread-210-1-1.html(文章来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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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21: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一)审批程序
1、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查与发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3、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变更与延续
(1)变更: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如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食品生产经营地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2)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获证企业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批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收费标准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30元。
(四)审批结果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7067、58697068
六、 投诉方式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021-386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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