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自由贸易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一、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 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自贸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备案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所需材料
四、上海自贸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流程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窗口受理,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理程序: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用地申请项目
符合规定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713室
邮编:200131
联系人:宋越乐
联系电话:021-58697735
传真:021-586977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