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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办事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上海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适用范围
区内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
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办事所需材料
1、试生产(试运行)环保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
2、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份)
4、环保部门环评批文(复印件,一份)
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5、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将其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证明材料。若委托外地单位处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还须提供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一份)
6、总平面图(原件),并标明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
洋山和机场区域内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7、污水纳管证明
四、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
2、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审查
3、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作出决定
五、自贸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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