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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一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三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四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五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二章 2013年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
一节 一般规定
六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七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二节 公共厕所
八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九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1座。
十县属镇的公共厕所,环保审批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设置1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1座。
十一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十二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间距应在5米左右。(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十三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
十四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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